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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

假如定慧寺風波發生在教會中



幸好翁靜晶並非基督徒,否則若然為追求公義令到一間堂會執笠清盤收場,一定有很多人指控她「絆倒好多人」,揭教會瘡疤讓不信的人恥笑,令到神的名受虧損,被人說成分裂教會、阻攔福音、羞辱基督的大罪人。


假如定慧寺風波發生在教會中,會演變成怎樣?首先你不能報警處理或向外界求助,因為經上記著說: 

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,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,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﹖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麼﹖若世界為你們所審,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麼﹖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﹖何況今生的事呢﹖既是這樣,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,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麼﹖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。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,能審判弟兄們的事麼﹖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,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。你們彼此告狀,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。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﹖為甚麼不情願喫虧呢﹖ (哥林多前書六1-7) 

所以作為信徒,要情願受虧損,不能追討:借錢不還,你不能追;強姦了你,你不能提告。因為這是「聖經要求」。

根據聖經的做法,你先要私下找對方。 

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,你就去,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,指出他的錯來。他若聽你,你便得了你的弟兄。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,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可定準。若是不聽他們,就告訴教會;若是不聽教會,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。(馬太福音十八15-17) 

不過,耶穌說出以上時,教會仍未出現,所指應該是當時的信仰群體。而當時猶太公會的確兼備法庭功能。耶穌被出賣,第一時間是拉去公會給大祭司等人先審問,有齊見證人,定案後才交給羅馬政府行刑。而在使徒行傳,猶太公會審理案件後,私下行刑似乎亦相當普遍。

可是,新教宗派林立,各不隸屬,互無管束,一個宗派之中發生的事,其他宗派無權去理,即使同一宗派之中,堂會之間亦難以互相監察。加上現時教會無再擔當如猶太公會的法庭角色,究竟出事後,普通信徒可以找那個「教會」呢?暫時沒有人說得準。

假如到最後,你找到幾個人句句作準,又找到有教會認頭替你作主,對方依然死不認錯,以為最終可以去報警之時,事情會返回去第一點。不少教徒不會理會之前約過幾多次見面,做過幾多功夫,總之一見事情浮上水面,就鬧你「在外邦人面對求審」,認為公開事件會「絆倒好多人」、「差辱主名」。

一輪奔波,你依然好似翁靜晶堅持,不離不棄追討公義,教會依然有幾招絕招: 

若這人與那人有嫌隙,總要彼此容忍,彼此饒恕;主怎樣饒恕了你們,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。 

認為即使對方有錯,無論係姦淫擄掠殺人放火種族屠殺推阿婆出馬路搞同性戀,不,搞同性戀係罪該萬死,不得饒恕的罪,毋用饒恕,你要好似天父一樣,無條件地原諒對方。

之後,當然係舉出淫婦的故事,他有罪,你都有罪,憑甚麼你可以定人罪,你不能掉石頭,只有上帝能夠審判。


再加多兩腳叫「原諒人七十個七次」、「自己眼中有樑木」。

終極大絕,必屬「你係教會一部份,教會有問題,你一樣有問題,責無傍貸」,如果對方是教牧或者執事等權力核心,更加係「天子犯法,由庶民替罪」。

走到這一刻,你仍未死心,而解決問題的最有效方法,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,尤其當加害者明白教會文化,懂得加以操弄的話,稍稍裝出一個痛哭悔改的模樣,很容易博取到信任。既然加害者願意「悔改」,問題只剩下「不願饒恕」的一方。整件事在這刻會逆轉,苦主變成「咬住唔放」、「不肯饒恕」、「控訴弟兄」的衰人,當初的加害者究竟做了甚麼開始乏人理會,教會內部開始出現壓力,要求受害者「回轉」,放下「仇恨」。

截至目前,我未見過有苦主捱過這一步,近年耳聞目睹幾宗教會紛爭,最後均以受害人離開告終,好一點,是離開所屬堂會,到新教會從新開始,差一點便放棄信仰,對人失去信心。而且離開後,還會繼續被人議論,認為是不願悔改、破壞教會合一、不順服帶領。當問題源頭離開後,教會回復平靜,繼續可以專心傳福音,而且仲周不時為苦主祈禱,希望有日佢可以重投教會大家庭,聲稱教會的門永遠打開。

並非指控所有教會有以上問題,也有不少好的堂會,是懂得處理紛爭,毋用次次公開事情,訴諸公論,乃至對簿公堂。但在教會中,上述的心態依舊相當普遍,將公開事件等於絆倒人,報警處理、送官究治看成違反聖經。有錯則改,無則加勉,大家努力避免以上的混帳事,不斷在教會發生,這才是「教會有問題,我也要負責」的真正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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